中国民族医药学会第三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对章程又作了修订

发布时间:2017-04-19

1月4日,在西安召开的中国民族医药学会第三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上,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国民族医药学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新修订的“章程”是在1997年、2010年两次讨论修改的基础上,根据2010年以来,民族医药事业快速发展,党和政府对民族医药事业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以党和国家领导人的讲话精神及十八大以来振兴发展中医药和民族医药的政策措施为指导,以范本通则为依据,结合学会二十多年工作实践经验,完成了修订。新修订的“章程”为八章五十一条。
一、认真贯彻党和政府对民族医药的各项方针政策,对“章程” 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了修订。
主要包括:第一章的第三条中增加了“发掘、推广、创新、提高”的工作内容,使学会宗旨更加切合行业发展要求;根据当前形势和学会工作实践,对第二章“业务范围”部分内容文字进行了调整,并增加了“推进民族医药标准化”内容。
二、遵照国家对社会组织改革要求,强化了学会自身的建设。
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要求,及民政部陆续出台的系列政策措施,对原章程中的社团管理内容进行了修订。主要包括: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的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秘书长的任职年龄调整为65岁;增加了对“分会管理”的具体内容。
三、依据章程范本通则要求,对行文用语进一步加以规范。
对原章程中的一些表述方式、习惯用语在不改变原意的条件下进行了微调,使新章程更加规范,更加严谨。
新“章程”现已获民政部核准生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