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8日三届3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2020年12月6日三届4次理事会第一次修订)
(2021年12月29日三届5次理事会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各民族医药科学技术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各民族医药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国各民族医药科学技术的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及《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民族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设科技进步奖和药物创新奖。
第三条 学会科学技术奖坚持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将科学技术奖授予追求真理、潜心研究、学有所长、研有所专、敢于攀登的各民族医药科技工作者。
第四条 中国民族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干涉。
第二章 管理及评审组织
第五条 中国民族医药学会设立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专家从中国民族医药学会专家库中遴选。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确定评审规则;负责评审工作;对评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处理。
第六条 中国民族医药学会设科学技术奖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推荐材料的形式审查、初审、终审、公示、奖励与发布等组织管理及日常工作。
第三章 奖励范围
第七条 中国民族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授予围绕以下两个奖项取得优秀成果、做出突出贡献的各民族医药科技工作者或单位。
(一)科技进步奖,含以下四方面成果:
1.科技创新方面
(1)各民族医药理论研究,科学技术创新,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
(2)各民族医药重要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
(3)各民族医药科学技术产品研发中做出创造性贡献的成果。
2.发掘传承方面
(1)各民族医药文物、遗迹、历史、文献等发掘成果;
(2)各民族医药传统诊疗理论、方法和技术的发掘传承成果;
(3)濒危而有价值的各民族医药保护措施、申遗等成果。
3.标准建设方面
(1)各民族医药基础标准,含术语规范、临床诊疗指南(专家共识)、临床用药指南、疗效评价标准等;
(2)各民族医药技术指南,含诊断技术、治疗技术、保健技术、护理技术、药材加工炮制技术等。
4.政策管理方面
(1)在各民族医药事业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法律、标准等方面开展研究取得的成果;
(2)在各民族医疗、预防、保健、教育、科研、文化、国际合作及产业方面体制、机制创新开展研究取得的成果;
(3)在各民族医药政策与管理的理论、技术、方法等方面开展研究取得的成果。
(二)药物创新奖,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各民族药物理论及基础研究、制药工艺、炮制技术等取得的创新性进展及推广应用成果;
2.各民族药物产品研发、新药创制做出重要贡献的成果;
3.各民族医药产业创新发展做出贡献的成果。
4.各民族药用资源保护、特色药材和成药的发掘传承成果;
第四章 申报程序及要求
第八条 中国民族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接受以下单位或专家推荐:
(一)中国民族医药学会各分会;
(二)各级民族医、中医医院;
(三)各级民族医药、中医药研究院所;
(四)各级民族医药、中医药大专院校;
(五)各级民族医药、中医药学会;
(六)各民族医药企业;
(七)院士、国医大师2位(含)以上或同专业专家(具有正高职称)3位(含)以上书面推荐。
第九条 推荐时须填写《中国民族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推荐书》(见附件),按要求提供有关材料,并制作电子版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中国民族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工作办公室。推荐书及有关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评价意见要客观、公允。
第十条 各分会推荐的项目由分会会长签字,各推荐单位推荐的项目加盖公章,专家推荐的项目专家签字。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由中国民族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经过形式审查、初审、终审,终审后网上公示。
第六章 奖励数量及周期
第十二条 中国民族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中科技进步、药物创新两个奖项各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科技进步奖中的政策管理方面不设奖励等级。
第十三条 以上奖励,一等奖授予主要完成人前十五名;二等奖授予主要完成人的前十名;三等奖授予主要完成人的前七名。中国民族医药学会对获奖者颁发证书。
第十四条 中国民族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周期每年一次。
第七章 罚则
第十五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其他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国民族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由中国民族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撤销其奖励,追回证书和奖杯。
第十六条 推荐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或者协助他人骗取中国民族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由中国民族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通报批评或取消其推荐资格。
第十七条 参与中国民族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有关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发现后根据情节给予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民族医药学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