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族医药学会表彰活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11-24

(2017年11月26日经三届1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国民族医药学会(以下简称学会)主办的各项表彰活动,提高学会公信力,促进学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国评组发[2012]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表彰活动管理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表彰活动是以学会内设机构和人员为评选对象,学会表彰事项,主要包括:

(一)中国民族医药学会荣誉奖励事项;

(二)中国民族医药学会优秀成就奖;

(三)中国民族医药学会优秀分会、优秀理事单位、优秀杂志社、优秀学会工作者、优秀会员;

第三条  学会主办的表彰活动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社会组织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不得超出其活动地域和业务领域。

第四条  

(一)学会主办的表彰事项,由学会下发表彰事项的申报通知,各分会及相关单位按通知要求报送;

(二)各分会推荐的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范围的表彰事项,需经分会理事会审定批准,填写“中国民族医药学会表彰申报表”(见附件)报学会科技评审部,由学会统筹研究,列入学会表彰活动计划。

第五条  学会主办的表彰活动,须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  学会主办的表彰活动要严格控制评选数量,防止过多过滥。

第七条  各项活动坚持非营利性原则,不得向评选对象收取任何费用。

第八条  各项活动务必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做到奖项设置合理,评选范围和规模适当,评选条件和程序严格公正,评选过程公开透明。

第九条  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件》设立的奖项,不适合本办法。

第十条  表彰活动要严格执行初审、复审、公示制度,坚持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推荐。评选条件、评选办法和评选结果要在网站公示。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民族医药学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