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医药科学技术奖奖励条例

发布时间:2014-04-0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民族医药是我国医药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促进民族医药科学技术的发展与创新,是提高人民健康水平的重要保障。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扶持中医药和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精神,奖励在民族医药科学技术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广大民族医药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国民族医药科学技术的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及《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民族医药学会和中国民族医药协会共同组织民族医药科学技术奖。民族医药科学技术奖是全国民族医药行业科学技术奖,包括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学技术进步、国际科学技术合作、民族医药产业创新、民族医药传承贡献等奖励内容。

第三条 民族医药科学技术奖以党的十八大精神、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思想,坚持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

第四条 民族医药科学技术奖的评审、授予,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民族医药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负责民族医药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下设民族医药科学技术奖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六条 中国民族医药学会和中国民族医药协会共同组织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民族医药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第二章 奖励范围

第七条 民族医药科学技术奖授予在民族医药基础、临床、研发等领域,为防治疾病、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做出如下突出贡献的科技工作者和单位:

(一)自然科学奖奖励范围:在民族医药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要科学发现的单位或个人;

(二)技术发明奖奖励范围: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要民族医药技术发明的单位或个人;

(三)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范围:完成民族医药科学技术创新,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要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的单位或个人;

(四)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奖励范围:授予对我国民族医药科学技术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外籍人士或外国组织;

(五)民族医药产业创新奖奖励范围:授予对我国民族医药产业发展及创新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民族药企业);

(六)民族医药传承贡献奖奖励范围:授予对我国民族医药传承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第三章 推荐、评审和授奖

第八条 民族医药科学技术奖接受以下单位和专家推荐:

1.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武警部队后勤部卫生部、中国医学科学院推荐的奖励项目,经资格审查、等级初评,并分类汇总后报奖励工作办公室。

2.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计委(卫生厅)、省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央部委民族院校、省级民族医药行业学会(协会)等单位的评奖项目的评奖项目的资格审查、等级初评并分类汇总后报奖励工作办公室。

第九条 推荐单位和专家限额择优推荐民族医药科学技术奖,并对推荐的项目负责。推荐时,应按规定填写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意见,由归属地各省中医药管理局汇总报送推荐材料。

第十条 民族医药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经过评审,评定奖励等级。

第十一条 民族医药科学技术奖,包括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分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民族医药产业创新奖和民族医药传承贡献奖不分等级。以上奖项每两年评审一次,授奖一次。

第十二条 民族医药科学技术奖由民族医药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十三条 民族医药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通过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从获奖项目中择优推荐国家科学技术奖。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四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其他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民族医药科学技术奖,由民族医药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撤销其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

第十五条 推荐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或者协助他人骗取民族医药科学技术奖,由民族医药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通报批评或取消其推荐资格。

第十六条 参与民族医药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有关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发现后根据情节给予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中国民族医药学会和中国民族医药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民族医药科学技术奖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