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民医药会字〔2012〕1号
中国民族医药学会关于增补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的商请函
各有关省(区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
中国民族医药学会(以下简称学会)第二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第二届理事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马建中副局长为理事长。为进一步加强学会与各少数民族地区民族医药管理部门的联系,促进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经研究,学会决定增选有关3个少数民族聚居省区卫生厅分管民族医药工作的副厅长或中医药管理局局长为本会副理事长,包括西藏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决定增选少数省(区市)卫生厅局分管民族医药工作的副厅(局)长或中医药管理局局长为常务理事,包括北京、辽宁、黑龙江、吉林、湖南、湖北、四川、贵州、云南、甘肃、青海。具体事宜如下:
一、基本条件
(一)现任的分管民族医药工作的副厅长、中医药管理局局长。
(二)热爱党的民族医药事业,认同学会宗旨,执行学会章程。
(三)积极参加学会活动,愿意承担学会赋予的工作职责。
(四)收到推荐函后,学会将按程序召开理事会讨论通过并颁发证书。
(五)新增补的副理事长、常务理事任期与本届理事会同步;每一届理事会任期为五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二、工作职责
(一)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
(二)按照本会章程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对其它重大事项的表决权。
(三)为学会建设和发展建言献策。
(四)按照职责,促进所在地区民族医药工作与学会工作协调配合,相互促进。
三、时间要求
请于2012年3月15日前将相关推荐表(见附件)加盖公章后寄送学会。地址:北京市东直门内南小街16号中国中医科学院大白楼中国民族医药学会事业发展部刘颂阳(收)邮编:100700。
联系人:刘颂阳 张晓雯 010-64073102
13910823380 13810669617
附件1:中国民族医药学会副理事长推荐表
附件2:中国民族医药学会常务理事推荐表
中国民族医药学会
二零一二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