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9日学会第三届3次理事会审议通过)
(2020年12月6日学会第三届4次理事会第一次修订)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和《中国民族医药学会章程》规定,为促进学会健康发展,更好地为会员提供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一、会费的管理
本学会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实行自收自支,其资金来源主要是会费收入以及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等。
会费是学会一项重要的经费来源,是维持学会各项工作正常开展的重要保证。交纳会费是每位会员的应尽义务,按期足额交纳会费也是学会成员主人翁责任感的体现,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应认真履行义务。
本会会费的管理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制度,纳入本会统一财务管理。会费由秘书处负责收取及管理,并开具财政部监制的《全国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会费年度收支由秘书长向理事会报告并审议。
学会会费账目由专职会计负责,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理事会监督。
二、会费的标准
(一)个人会员会费:普通个人会员会费标准为50元/年;
(二)团体会员会费:
1.企业副会长单位会费标准为10万元/年;
2.企业常务理事单位会费标准为3万元/年;
3.企业理事单位会费标准为1万元/年;
4.非企业理事单位会费标准为0.6万元/年。
三、会费开支范围
学会会费遵循“量入为出、勤俭节约、合理使用”的原则进行支出,会费应当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按照本学会宗旨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等支出:
(一)学会所需的固定资产及管理费支出;
(二)举办学会会议、调研、培训、咨询服务、信息交流等活动的开支;
(三)工作人员工资、五险一金支出;
(四)编印刊物、网站建设维护等的成本费;
(五)其他应支出的费用。
四、会费缴纳办法
(一)学会发展的理事单位缴纳办法:
1.理事单位一次性交清5年会费;副会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会费,可分年度交费,但必须在当年内缴清。
2.各理事单位要确定一位联系人进行衔接,如有变动要及时通知学会。
3.理事单位标牌根据会费缴纳年度注明起止时间。
(二)分会发展的理事单位缴纳办法:
1.理事单位一次性交清一届4年的会费;理事单位标牌根据会费缴纳年度注明起止时间。
2.逾期一年不缴纳会费的理事单位,视为自动退会,学会发文并在网站公布注销,收回理事单位标牌和证书。
(三)个人会员费缴纳办法:
凡加入中国民族医药学会的会员、理事、常务理事以上人员必须一次性交清个人4年会费。参加多个分会的,在最初加入的分会中缴纳。
对于无故不缴纳会费的个人会员,经分会理事会表决后注消会员资格。
任何人不得提高个人会员费收费标准。
五、根据《中国民族医药学会章程》第三章第十二条“会员(包括团体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的规定。对未按时交纳会费分会的处理办法
(一)拖欠团体会费1年的分会,停止下发分会活动通知,待交清会费后再下发。
(二)各分会在开展各项活动时要积极催缴个人会员费。
(三)新成立、换届分会须于召开成立、换届会前交清一届团体会员费。
(四)拖欠团体和个人会员费的分会学会也可从该分会收入中冲抵。
六、当年未交纳会费的分会年度考核为不合格。
本办法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国民族医药学会会费缴纳办法》同时废止。
本办法由中国民族医药学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