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族医药学会分会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11-24

(2017年11月26日学会第三届1次理事会审议通过)

(2020年12月6日学会第三届4次理事会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中国民族医药学会分会的管理,更好地发挥其学术交流、成果推广、服务全局,行业自律、监督管理的职能,根据《中国民族医药学会章程》,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民族医药学会分会的组织建设、活动管理和日常工作等。

    第三条 中国民族医药学会分会是学会领导下的非独立法人机构,负责本专业(学科)领域学术建设及开展相关活动。

    第四条 中国民族医药学会分会命名名称为“中国民族医药学会XX分会”。

第五条 分会不另定章程,依照《中国民族医药学会章程》和各项管理规定和工作文件开展活动。

第二章 分会宗旨和主要任务

    第六条 中国民族医药学会所属分会的宗旨是:团结各民族、本专业(学科)领域广大医药工作者,通力协作、求实创新,依法开展各项学术研究交流和业务活动;引领本专业(学科)领域发展,不断提高学术水平;促进各民族医药学术进步、文化繁荣;培养并推荐优秀人才;推动各民族医药传承发展;为行政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广大会员服务,为各民族医药事业的改革与发展做贡献,在我国卫生保健服务中发挥更大作用。

    第七条 中国民族医药学会所属分会的主要任务是:执行本会决议,承担并完成本会安排的任务;在本专业(学科)领域内开展学术交流;接受委托开展相关课题研究;组织技术推广,培训人才;开展咨询服务。

     中国民族医药学会所属分会在中国民族医药学会确定的业务活动范围内开展下列业务活动。

一、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各民族医药学术交流活动;

二、 组织开展各民族医药重点学术课题研究和科学考察活动,组织开展成果转化、成就和产品展陈;

三、依照有关规定,组织编辑出版各民族医药期刊、图书资料和音像制品;

四、推进各民族医药标准化建设,参与各类标准、规范、指南、专家共识等制修订,并报学会审定后发布;

五、开展各民族医药继续教育、专业培训、适宜技术推广和科普宣传,提高会员学术水平,培养各民族医药人才;

六、加强与国际、国内相关单位社团的联系,举办多种形式的国内外交流与合作;

七、组织各民族医药专家协助政府对相关医药政策法规、发展战略和管理决策进行论证。积极向党和政府建言献策,反映各民族医药工作者的意见、建议和诉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八、承办政府部门委托的工作任务。

第三章 分会成立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 分会成立条件:

    一、本专业(学科)领域已形成具有行业特色或涉及多学科、跨领域的一些影响较大的学术技术成果等,在工作内容定位及重点上与其他专业(学科)领域不存在交叉重复;

    二、本专业(学科)领域已形成具有行业特色的专业(学科)体系,形成覆盖一定民族区域或全国从事本专业(学科)领域的队伍;有对本专业(学科)领域发展认识深刻、有号召力、凝聚力的本专业(学科)领域带头人和一批热心学会工作、有一定本专业(学科)领域影响力的骨干力量;

    三、有能力完成分会的工作任务,开展本专业(学科)领域状况调研,完成会员发展服务、召开年会等工作,具备独立开展本专业(学科)领域国内外活动和交流的能力;

    四、符合国家医药卫生、中医药、民族医药体制改革,促进各民族医学发展及人才队伍建设与培养的需要;

    五、有健全的办事机构、固定的办公场所、挂靠单位和经费来源。

    第九条 申请成立分会,应由该专业(学科)领域人员提议,并由3名以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应水平与能力)的会员作为发起人,提出成立分会的申请报告,说明专业(学科)领域发展的现状和趋势;成立分会的意义(必要性);分会的目的、任务;拟任会长的基本情况;挂靠单位的相关情况等。申请报告由拟任会长签字后报中国民族医药学会。

    第十条 为避免重复设置,中国民族医药学会受理申请后,应先征求相关分会和专家的意见,经秘书处审议,并提交中国民族医药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十一条 同意成立的分会,由中国民族医药学会正式行文批复筹备。中国民族医药学会组织分会发起人组成筹备委员会并召开筹备会,完成筹建工作。

自批准筹建之日起,新建分会应在一年内完成组建工作,否则中国民族医药学会有权取消其成立资格。

第四章 分会理事会组成和产生办法

    第十二条 理事会的组成

    一、理事会

   (一)理事资格

    1.理事应在本专业(学科)领域从事临床、管理、教学、科研、产业等工作,热心学会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有较高学术水平,能联系和团结广大专业(学科)领域工作者,在本地区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影响力和组织能力;

    2.理事应在各民族医药医疗、教育、科研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民营科医教机构,其他相关机构各占一定比例;

    3.理事应是中国民族医药学会会员。

   (二)理事会规模:理事会人数可根据专业(学科)领域规模设定。原则上分会理事总数不低于200人(冠名民族医药分会不受此限),理事名额分配应考虑到地区分布和本专业(学科)领域各主要方面的需要。多民族医药分会理事中少数民族医药人员应不低于20%。

   (三)理事会的产生:首届理事候选人名单由中国民族医药学会根据各专业(学科)领域情况,与筹备委员会共同协商提出,经中国民族医药学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批准。

首届理事会在第一次全体会员代表大会时产生。出席第一次全体理事大会或换届时的理事人数必须达到应到理事总人数2/3以上。表决事项也必须超过到会理事的2/3。选举由中国民族医药学会组织实施。

二、常务理事会:分会常务理事会组成人数不超过理事总数的1/3。常务理事候选人由中国民族医药学会与分会组成的筹备委员会共同协商推荐产生,原则上副高职或相当于副高职水平的具有候选人资格。

    常务理事经全体理事会选举产生,到会理事不少于2/3,获得出席会议理事2/3以上选票的候选人当选。分会常务理事应在本地区及国内有重要的代表性、学术地位与专业(学科)领域影响力。多民族医药分会常务理事中少数民族医药人员应不低于20%。

三、领导班子:分会负责人称会长。会长人选应在国内具有较高的学术地位、专业(学科)领域影响力和知名度。领导班子由中国民族医药学会广泛征询多方面意见后推荐候选人,理事会上选举产生,获得出席会议2/3理事的2/3以上选票的候选人当选。

    各分会会长或执行会长要有一位民族医药人员。副会长总人数原则上不超过20名。多民族医药分会副会长中少数民族医药人员应不低于20%。

会长不兼任其他学会分会会长(含执行会长),不兼任中国民族医药学会其他分会的会长(含执行会长)职务。

    四、会长在任期间,因故不能主持分会工作,由常务理事会推荐1名副会长或秘书长代理会长主持工作并报中国民族医药学会批准。

五、各分会秘书长或执行秘书长要有一位民族医药人员,从常务理事中产生,由会长提名经理事会通过;分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副秘书长,副秘书长要考虑行政区域布局和民族医药人员,副秘书长总人数原则上不超过7名。多民族医药分会副秘书长中少数民族医药人员应不低于20%。

第十三条 分会根据业务工作需要可设置学组,分会学组管理按照《中国民族医药学会学组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为更广泛吸收大批青年专业人员特别是基层青年专业人员加入到分会,有条件的分会可设立青年委员会。

    第十五条 青年委员会是由中国民族医药学会根据分会组织建设需要设置的内部组织,在分会理事会领导下开展活动,由分会副会长分工负责开展工作,必须遵守中国民族医药学会及其分会的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青年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为中国民族医药学会会员。

    二、在本专业(学科)领域从事临床、管理、教学、科研、产业等工作,热心分会工作,愿意为所在专业(学科)领域发展做出努力、献计献策。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较强的组织能力。

    三、年龄在45岁以下。

    第十七条 青年委员会人数不少于50人。由分会副会长兼任青年委员会主任委员,可设副主任委员2-3人,由分会常务理事担任,青年委员会设常务委员、委员。

    第十八条 青年委员会须在分会成立时一并成立,其选举程序与分会选举程序相同。

    第十九条 青年委员会在分会领导下开展活动,原则上与分会活动一起举行,青年委员会成员可申请成为专业学组成员,可参加分会专业学组工作。

    第二十条 分会设置的青年委员会任期同分会,分会换届后半年内完成调整。青年委员会不另定章程,不刻制印章,不单独建立网站,不使用单独标识。

    第二十一条 分会每届任期四年。届满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时,需要提前报中国民族医药学会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未申请延期或延期未得到中国民族医药学会批准,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换届工作,将由中国民族医药学会直接组织实施换届工作。

    第二十二条 当选的理事由中国民族医药学会审批后颁发证书。

 

 

第五章 分会理事会换届改选

    第二十三条 分会理事会换届改选工作由中国民族医药学会负责组织实施。理事会任期届满前六个月,由中国民族医药学会下发换届改选通知,组建换届筹备委员会并组织召开筹备工作会议。

换届筹备委员会人数一般不超过9人,由中国民族医药学会与分会共同组成。换届筹备委员会建议名单:

一、从分会现任会长(含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中选定。

    二、参照我国行政区域划分方式,建议每个涉及的区域选择一位成员。

    三、兼顾以上两种方式产生。

    四、必须要有民族医药代表。

    换届筹备委员会名单报中国民族医药学会批准后,召开筹备工作会议,制定筹备方案。筹备方案至少提前3个月上报中国民族医药学会审批,批准后执行。

    筹备方案内容包括:新一届理事会的规模;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执行秘书长)、副会长、专家委员会、会长(执行会长)、名誉会长候选人产生办法及留任与增补条件;各地区名额分配;选举办法;换届会议议程;名誉会长、会长(执行会长)名单;其他相关内容。

    第二十四条 分会理事候选人的产生

    一、由筹备委员会根据所在专业(学科)领域的情况和上一届理事会规模等提出新一届理事会的规模(理事会规模同“第十二条一、(二)理事会规模”要求)。

    二、理事候选人依据上一届理事会通讯预选结果结合新发现的优秀人才确认建议名单(资格同“第十二条一、(一)理事资格”要求);理事会领导班子候选人条件及选举办法同“第十二条一、(三)理事会的产生”要求。

三、理事更新原则上不少于1/3;新增选理事的最高年龄不超过65岁,留任理事年龄不超过70岁。多民族医药分会新一届理事会少数民族医药人员不低于20%。

四、常务理事候选人同一单位不超过3人,理事候选人同一单位不宜过多。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候选人和领导班子候选人的推荐应结合区域、各专业、各方面等综合考虑。理事候选人名单确定后,根据筹备委员会制定的常务理事候选人条件,在广泛征询意见的基础上,由筹备委员会按比例从理事候选人中提出新一届常务理事候选人建议名单报中国民族医药学会审批。

第二十六条 分会会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副会长、常务理事原则上连任不超过三届,理事不超过五届,隔届还可担任。

第二十七条 逾期超过一年未换届的分会,原分会理事会自行失效。

    第二十八条 理事增补退出

    一、理事增补:分会成立后的第二年确因工作需要可以增补理事。拟增补人员必须符合“《第四章》第十二条中一、二、三、五”的要求,同时需在广泛征询意见后向中国民族医药学会提出增补候选人名单,申请得到批准之后召开分会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进行选举。

    二、理事退出:分会建立理事退出制度。理事在任期内不积极参加分会的活动、不能完成中国民族医药学会分会交办的工作,不按时缴纳会费、履行理事应尽的义务,经分会常务理事会或会长会讨论通过,报中国民族医药学会审批,可取消其理事资格。

    第二十九条 名誉职务及表彰

    院士、国医大师、全国名中医、卸任的会长、执行会长可由本届常务理事会或会长推荐,经下一届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审议通过,报中国民族医药学会审批,聘为分会名誉会长,并由学会颁发聘书。

对本分会、本专业(学科)领域发展做出突出贡献,或者业务能力和执业行为堪为行业典范的会员及相关人员应给予表彰,表彰活动按国家有关规定和《中国民族医药学会表彰办法》(试印)执行。

第六章 个人会员及团体会员(理事单位)发展及管理

第三十 学会鼓励分会在本专业(学科)领域范围内发展理事及会员。发展理事及会员,由申请人填写“中国民族医药学会理事候选人推荐表及会员登记表”,经分会理事会审核批准,交纳会员会费后,由中国民族医药学会统一审批后发放理事及会员证书。

参加多个分会的,在最初加入的分会中缴纳个人会费。理事及会员在分会成立时一次交清四年一届的个人会费,由学会开具个人会费收据,个人会费由分会统一收齐交学会,学会给分会开具《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理事及会员不参加成立大会并未请假、不按时交纳个人会费的,学会将取消理事及会员资格,不发或收回理事及会员证书,中国民族医药学会网站查询系统不录入其理事或会员信息。

    第三十一条 学会鼓励分会在本专业(学科)领域范围内积极发展团体会员单位。发展团体会员(理事单位),本着自愿原则,由申请单位填写《中国民族医药学会团体会员(理事单位)申请表》,经分会理事会审核批准,与学会签定《协议书》,一次交清四年一届的团体会员(理事单位)会费,可成为学会团体会员(理事单位),由学会在分会会议上发放标有编号和有效期的团体会员(理事单位)证书和标牌。团体会员(理事单位)不按时交纳会费的,学会将通报注销团体会员(理事单位)资格,收回证书、标牌,并在各分会年会上宣读学会批文,在中国民族医药学会网站团体会员(理事单位)栏目中公布。每个事业法人单位至多作为两个分会的团体会员(理事单位)。

第七章 分会网络(网站)管理

 第三十二条 各分会可依托挂靠单位网站或单独建立分会网络平台;分会秘书处要有专人负责网络平台工作;凡上传分会网络平台的内容,需由分会会长(执行会长)签批或授权秘书长签批同意后方可上传,未经批准的内容一律不得上传。

第三十三条 分会网络平台内容要与分会工作范围相符合,真实科学;不得登录经营性活动或与分会工作范围无关的内容。

第三十四条 学会网站设置各分会栏目,交流宣传各分会重要工作动态。各分会要按照《中国民族医药学会分会信息上传管理办法》积极上传相关资料,扩大各分会社会影响力;学会网站建立理事会人员查询系统,各分会要认真核对,及时上传,适时更新。

第三十五条 学会设立并统一管理微信公众号;各分会如需要者可向学会提出申请,并按学会要求上传分会的通知、公告、学术交流等内容;内容经过学会审核后上传微信公众号,微信公众号按照相关管理规定运行。

第八章 分会工作管理

    第三十六条 分会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会长分工责任制,增补理事、学组设置、科研立项,继教培训、重大活动、年度工作计划、发展理事单位等须经常务理事会或会长会研究决定,并报中国民族医药学会批准后执行。未经学会授权,不得擅自以分会名义举办任何活动。

 

第三十七条 分会要届时出席学会召开的相关会议,一年1次都不参加者,考虑调整分会负责人。分会每年应召开年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各1次(可以和年会合并召开),因工作需要可召开会长会议。常务理事会、理事会议,由分会会长召集并主持。

主要职责是:

    1.执行学会有关决议;2.讨论决定分会工作计划;3.审议和批准分会工作报告;4讨论提名新一届分会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执行秘书长)人选;5.批准分会理事变更和增补;6.讨论学组建设;7.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八条 分会应于每年11月底前向中国民族医药学会秘书处报送次年学术活动计划,并在12月底前向中国民族医药学会秘书处报送上年工作总结和上年度工作要点。积极配合学会做好年检等有关工作。

第三十九条 分会会议管理按照《中国民族医药学会会议管理办法》执行。凡连续两年不开展学术活动的分会,由学会对该负责人进行调整。

第四十条 分会须有挂靠单位。分会挂靠单位原则上是团体会员单位,不是团体会员单位,分会原则上不挂靠。挂靠单位须在办公条件、工作人员、工作经费上给予支持,要按规定和标准按时交纳团体会员(理事单位)会费,由学会开具《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分会应定期向挂靠单位汇报工作,接受其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一条 分会要在挂靠单位组建秘书处。秘书处要有固定办公室、档案柜、电话和传真。至少要有4名以上专兼职工作人员:包括1名会长或执行会长,1名秘书长或副秘书长,1名负责学术培训工作,1名负责综合性工作。要积极传达和落实学会布置的各项工作和文件精神。

    第四十二条 分会将理事会成员申请表,会员会费缴纳登记表,组织开展的各种工作活动资料、会议总结或纪要等进行认真整理、妥善保管。及时组织编发分会活动大事记、工作总结、工作简报等。

    第四十三条 分会不得刻制印章,开会通知可加盖中国民族医药学会公章。

    第四十四条 分会在开展各项业务活动中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学会的利益;不得推荐监制产品;不得颁发任何证书、标牌;严禁开展未经学会批准的评选(比)活动;不得从事与学会宗旨、章程、管理办法、工作文件的各种规定及分会业务不相符的活动;任何人不得以学会及分会名称和个人在学会及其分会中担任的职务身份举办经营性活动;不得从事须由独立法人方能从事的经济和社会活动,不得与其他单位签署带有经济责任的相关协议。

第九章 分会财务管理与考核评估

    第四十五条 分会财务管理按《中国民族医药学会分会财务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分会不得开设银行账号,分会全部收支应纳入学会财务统一核算管理,建立分会账目。

分会报销票据内容要与分会活动相关。如分会会议费用(包括:专家讲课费、咨询费、工作人员劳务费),与分会活动相关的交通差旅费,分会办公费用。上述费用标准按财政部相关规定执行。分会报销,由分会会长或会长委托代理人一支笔签字,学会综合办公室审核,学会领导签字方可报销。

    分会会长对财务工作负责。分会所有支出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据,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会长可委托专人经办相关工作,财务及固定资产管理按相关规定执行,接受中国民族医药学会监督审查。

第四十六条 学会每年对各分会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估,考核评估按《中国民族医药学会分会工作考核评估办法》(试行)进行。

根据分会考核评估结果,对表现优秀、贡献突出的分会,给予表彰;对工作懈怠,业绩平淡的分会予以批评,并限期改正;对连续两年考核评估不合格的分会,对该分会负责人进行调整。

第十章 处罚与注销

    第四十七条 分会成立后,如违反《中国民族医药学会章程》及上述管理规定,学会对主要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对于情节严重或不能及时改正的分会,学会将视情况,调整负责人或者提前组织换届改选。

    第四十八条 根据分会的工作情况和实际需要,在广泛征询各方面意见基础上,经中国民族医药学会审查后,提交学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对个别表现极差的分会按要求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民族医药学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国民族医药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