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1日学会第三届5次常务理事扩大会议审议通过)
(2020年12月6日学会第三届4次理事会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习近平主席关于推动中医药振兴发展的有关指示,加强党对学会的领导,充分发挥中国民族医药学会为祖国医学发展的积极作用,按照民政部《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9号)的有关要求,规范中国民族医药学会各分会的工作,以评促建,以评促改,特制定《中国民族医药学会分会工作考核评估办法》(以下简称考核评估办法)。
第二条 《考核评估办法》适用于中国民族医药学会各分会。
第三条 考核评估坚持分类考评、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及考核评估组织
第四条 中国民族医药学会秘书处组建分会工作考核评估小组,负责对分会工作进行考核评估,分会会员部负责日常工作。
第三章 考核评估程序和方法
第五条 分会工作考核评估每年进行1次。
(一)综合性工作考核评估内容
1.按时缴纳学会团体、个人会费;
2.收支结算纳入学会管理;
3.严格执行党和国家法律法规及学会的各项规章制度,无违规情况。
(二)组织建设考核评估内容
1.理事会规模不低于200人(冠名民族医分会不受此限);
2.理事会中常务理事占比不超过三分之一;
3.多民族医分会理事会各层级人员中民族医不低于15%(第二届届满瑶要达到20%),要有民族医执行会长,民族医执行秘书长;
4.要出席学会召开的相关会议;
5.每年按时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及下一年工作要点。
(三)学术活动考核评估内容
1.按要求报送每年度学术活动计划;
2.每年要召开一次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
3.每年要至少举办一次学术活动;
4.多民族医分会学术活动,民族医内容不低于15%;
5.按时报送学术活动相关备案资料;
6.要建立学组,每个学组至少要有一个在研项目。
(四)标准化工作考核内容
冠名民族医分会,每年要至少有一项标准化研究、制定或发布项目。
(五)网络信息上传考核评估内容
1. 要及时向学会网站上传分会工作和活动信息,每年至少一条。
2. 每年至少组织申报一项科学技术奖或学术著作奖。
第六条 考核评估工作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学会秘书处各部门按各自职责根据各分会报送的工作总结及平时掌握的情况分别对分会工作考核评估并提出改进建议,由分会会员部汇总;
(二)考核评估小组对汇总结果进行审定;
(三)学会向各分会反馈考评整改意见。
第七条 各分会均需参加分会工作考核评估。
第四章 评估等级
第八条 获得优秀等级的分会由中国民族医药学会进行表彰。不合格的分会要经过自查向学会秘书处提交整改方案;有违规情节的通报批评;连续2年不合格,提前换届或调整主要负责人。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民族医药学会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