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1日三届5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各民族医药继续教育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继续教育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结合学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会所属各分会及各理事单位申报的学会继续教育项目。
第三条 继续教育工作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针对临床、教学、科研不同层级的中医药民族医药人员业务能力设置项目。
第四条 继续教育项目,由学会学术培训部负责管理。
第五条 申请承担学会继续教育项目的单位为项目主办单位,对其所申报的项目负责。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六条 中国民族医药学会继续教育项目应注重针对性,实用性和前瞻性。项目内容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名家流派的学术思想传承与临床应用研究新进展。
(二)新兴学科学术内容、研究新进展。
(三)具有显著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或获省部级二等奖以上的新技术、新方法和科研成果的引进与推广。
(四)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如疫病防控能力的培训。
(五)医药卫生法律、法规、政策;科研管理规范、标准、制度;知识产权保护等。
(六)面向基层(如社区、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的实用知识和适宜技术。
第七条 授课教师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高级职称和较丰富的教学经验。
(二)长期从事中医药、民族医药医疗、教育、科研、中药产业等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
(三)有独到的临床经验或技术专长,在本学科领域内具有较大的学术影响。
第八条 申报继续教育项目的单位,须填写《××年中国民族医药学会继续教育项目申报表》(见附件)并按当年度申报通知要求完成申报。
第三章 项目审批
第九条 学会学术培训部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
第十条 学会学术培训部组织专家对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 学会根据专家的评审意见审核批准并公布。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二条 项目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学会公布的项目内容组织实施,不得随意更改项目编号、项目名称、授课教师、授课内容及授予学分数,不得超标收费。
第十三条 获批项目申报单位应在项目举办前2个月,将项目举办通知、课程表、学分证申领表等材料报送学会学术培训部。
第十四条 项目主办单位应当做好项目的组织培训管理,提供满足培训要求的环境与条件。
第十五条 继续教育项目应当按年度计划实施,年度内未实施的项目须重新申报,无故不完成项目者取消申报资格。
第十六条 继续教育项目完成后,由项目主办单位对考核合格者授予中国民族医药学会统一编号、印制的学分证书,学员信息在学会官网公示。
第十七条 继续教育项目完成后10日内项目主办单位将举办项目的相关材料(授课计划、授课内容、教材讲义、授课教师及学时、学员通讯录、考核成绩、学员反馈意见等)报送到学会学术培训部备案。
第五章 学分授予
第十八条 学会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颁发的《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规定学分授予,每6学时授予1学分。
第十九条 中国民族医药学会继续教育项目学分证书由中国民族医药学会监制,发放信息可在学会官网查询。
第六章 项目评估和监督
第二十条 为保证继教效果,学会建立考核评估制度,项目主办单位需参照考核评估办法,按时完成报送工作任务。
第二十一条 考核评估结果作为下一年度继续教育项目申报、评审依据。考核评估不合格的,取消项目主办单位下一年度继续教育项目申报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民族医药学会负责解释。
附件
填表说明
一、填写内容须实事求是,表达应简明扼要。表格内选择项内容在□内打“√”。无填写内容时填“无”。
二、主办单位为申报并实际执行中国民族医药学会继续教育项目的单位。
三、申报内容分为专业基础类、技能提高类、前沿进展类。“专业基础类”以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为主,主要针对乡村医生、初级及以下、中级中医药民族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技能提高类”以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增强专业服务能力为主,主要针对中级及以上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前沿进展类”以学科领域新知识、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为主,主要针对中、高级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三者只可选择其一。
四、申报项目的名称、内容、教学时数及授课教师不可任意更改。教学时数计算为每个学时50分钟,半天4学时,每天不超过8学时,报到、撤离等与教学无关的时间不计入。
五、主办单位联系人及固定电话将在文件中公布,请如实填写。
六、本申报表须用A4纸打印,超出格式者可另加页。
一、基本信息
主办单位 | 名 称 | ||||||||||
项目负责人 | 手机号码 | ||||||||||
联系人 | 固定电话 | ||||||||||
资 质 | □地(市)级以上医疗机构 □教育部登记注册的开设中医药类专业的教育机构 □省级以上中医药科研机构 □省级以上中医药学术团体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学科或重点专科(专病) □受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委托开办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的单位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优势学科继续教育基地 | ||||||||||
承办单位 | 名 称 | ||||||||||
项目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资 质 | □地(市)级以上医疗机构 □教育部登记注册的开设中医药类专业的教育机构 □省级以上中医药科研机构 □省级以上中医药学术团体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学科或重点专科(专病) □受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委托开办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的单位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 | ||||||||||
实施方式 | □培训班 □研修班 | ||||||||||
培训对象 | 所属科别 | ||||||||||
培训范围 | □全国 □本地区 | ||||||||||
人员层次 | □初级及以下 □中级 □高级 | ||||||||||
计划培训人数 | 收费标准 | ||||||||||
培训地点 | 省(市、区) 市 | ||||||||||
培训日期 | 月 日-- 月 日(不含报到及撤离时间) | ||||||||||
教学时数 | 考核办法 | 申请学分 | |||||||||
二、师资水平
主 讲 人 | 姓 名 | 出生年月 | ||||||
学历学位 | 毕业学校 | |||||||
专 业 | 职 称 | |||||||
联系电话 | 电子邮箱 | |||||||
授课教师 类别 | 教学时数 | |||||||
授课内容 | ||||||||
学术水平和技术专长 | ||||||||
教师姓名 | 职 称 | 所在单位 | 授课内容 | 教学 时数 | 授课 教师 类别 | |||
注:前沿进展类项目应注明授课教师类别:①国医大师、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②长江学者、西部之光访问学者等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开展的高层次人才培养项目培养对象;③全国名老中医药专家传承工作室专家;④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指导老师;⑤全国中医学术流派传承工作室代表性传承人;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学科(专科)学科带头人或学术带头人;⑦全国优秀中医临床人才。
三、目的、内容及前期基础
培训目的 | |||||
培训主要内容及学术水平 | |||||
主办单位与项目相关工作概况 | 近三年举办继续教育项目情况 | ||||
项目名称 | 项目 负责人 | 举办 时间 | 授予 学分数 | 审批单位 | |
其他支撑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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