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民医药会事〔2016〕121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民族医药标准化建设,经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相关部门同意,中国民族医药学会决定建立“民族医药标准研究推广基地”,并组织开展了民族医药标准研究推广基地单位遴选工作。经相关单位申报,中国民族医药学会相关分会和省(自治区)中医、民族医管理部门审核,专家评审,中国民族医药学会秘书处审定,确定了5家民族医药标准研究推广基地(第二批)(具体名单见附件1),现予公布。为做好基地建设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民族医药标准研究推广基地应按照《民族医药标准化研究推广基地建设目标与要求》进行建设并达到其要求。《民族医药标准化研究推广基地建设目标与要求》另行制定。
二、各基地所在单位要高度重视基地建设工作,为基地建设给予充分的财力、人力、物力等方面的支持。
各相关分会要在标准工作计划制定、人力资源调配、标准审核上报等方面做好统筹协调。
三、基地和各相关分会要积极与各级中医民族医药、质量监督等管理部门协调,争取他们的支持,保证基地建设任务的顺利完成和取得实效。
附件:
1. 中国民族医药学会民族医药标准研究推广基地名单(第二批)
2. 民族医药标准研究推广基地牌匾样式(略)
中国民族医药学会
2016年11月9日
附件1
中国民族医药学会民族医药标准研究推广基地名单(第二批)